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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综〔2021〕3号
中心各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1日第5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2021年3月5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劳务费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
第三条 中心发放专家劳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专家本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活期存折),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发放专家劳务费。
第四条 中心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
(一)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评审专家;
(二)中心承担的有关政策性项目评审专家;
(三)采购人委托的秘密级或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由中心抽取的评审专家;
(四)协助中心处理项目质疑复核的评审专家;
(五)参与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专业论证评审专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支付专家劳务费:
(一)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质疑复核,因原评审失误、错误导致质疑成立。
(二)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中心不向参加项目评审(复核)的采购人代表支付劳务费。
第七条 专家劳务费支付采用以下标准(税后):
(一)项目评审(复核)时长4小时(含)之内,专家劳务费为600元/人;大于4小时,每超过1小时,专家劳务费增加100元/人。最高限额为每天1000元/人。
(二)专家已到中心,但因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废标等原因,未进行项目评审的,专家劳务费为200元/人。
(三)专家评审(复核)时间是指从开始评审(复核)到结束评审(复核)的实际时间,扣除迟到、早退时间。连续两日(含)以上评审的,按照每日连续评审时间计算。
确需超出上述额度支付专家劳务费的,须说明理由,经综合处审核,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的相关规定为发放劳务费的评审专家申报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因项目需求,抽取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异地专家
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应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 报销专家劳务费时,各有关处需在中心办公平台发起专家劳务费支付申请,支付内容需填写完整,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原则上在评审(复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一条 发起专家劳务费支付申请的有关处应认真核实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综合处应对支付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专家劳务费支付申请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由综合处在指定代理银行系统中完成网上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综合处每月定期打印专家劳务费支付电子回单,作为原始会计凭证进行记账,并存入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各处开展采购项目咨询、考察、考核、调研及其他活动,需要向有关专家支付专家劳务费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家劳务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办〔2008〕15号)、《关于改进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机采办〔2019〕4号)和《关于调整货物、服务类项目专家劳务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办〔2020〕5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2021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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