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正在努力建设中
知道了
涉密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国 M-e采)支持涉密单独项目全流程电子采购及在线信息管理,支持工程涉密定点采购和见证服务线上办理。
《平台运行通知》请点击 https://www.zycg.gov.cn/freecms/site/zygjjgzfcgzx/gzdt/info/2021/449062.html
知道了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0〕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入围供货商。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的规定执行集中采购。
二、品目范围及执行有效期
现行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空调、扫描仪、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等9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以及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27类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品目清单见附件)。国采中心将逐步扩大电子卖场上线品目,具体品目和产品以中央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栏目公布内容为准,上线产品长期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以及民用空调(京内单位)采购,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和国采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政策。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通过电子卖场执行采购。如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用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各部门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其他品目。按照电子卖场展示的产品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通过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二)采购流程
各单位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需求,所选范围限于电子卖场所有产品及配件。电子卖场相关当事人权责及采购流程详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机采〔2020〕6 号)(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电子卖场采购模式分为直购、比价和反拍三种。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产品,单笔订单金额不足50万元的,可在直购、比价或反拍模式下任选一种进行;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应通过比价或反拍采购。
(三)限额标准
电子卖场采购单笔采购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预算在100(含)-200万(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单独组织;超过200万(含)的,须委托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
(四)合同和验收单
1.国采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提交订单,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验收单并由成交供应商打印,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凭证和审计检查依据,其他任何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不作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
3.电子验收单的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单位采购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核查验收单”栏目录入相关信息核查真伪。
4.各单位可与成交供应商自行拟定、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各单位应在验收并完成财务审批环节后15天内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提前与电子卖场供应商沟通并达成一致。
四、价格监测与预警
国采中心对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生成参考价、中位价并定期公布,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之一。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系统会将交易信息反馈至各一级预算单位,并按照统一格式在电子卖场公示。当出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情形时,电子卖场系统向国采中心和采购人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发出预警提醒,供各部门对电子卖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政策功能相关规定
(一)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配置标准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制度。各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三)执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有关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单位应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要求及相应的订单合同,监督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履约行为,出现合同纠纷或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违约时,应按办法及合同约定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各单位要自觉维护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要求逐级传达到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电子卖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电子卖场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国采中心反映。国采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电子卖场业务及操作咨询电话:010-83086951
电子卖场登录问题咨询电话:010-55604401/55604402
电子卖场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10-55604403
国采中心联系电话:010-55602388/83084971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品目清单
2、国采综合采购系统用户手册(采购人版V1.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月15日
点击下载: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品目清单.DOCX请关注相关链接内是否有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