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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采购人的委托,6月4日,某县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此次工程采购,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截至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中心共收到了4份投标文件。其中,两份投标文件为联合体投标。
采购结果公布后,B投标联合体提出质疑称,A投标联合体中的有一家施工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采购中心的的回复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在这次招标中,联合体中只需要一家施工企业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这个联合体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B投标联合体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取消A投标联合体的中标资格。最终,财政部门支持了B投标联合体的请求。 透过上述案例,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工程招标中,如果有联合体参与投标,是不是联合体中只要有一家企业满足了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这个联合体就可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上述采购就适用《招标投标法》。首先,采购中心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该遵守该法的规定;其次,在受理投标人的质疑时,也应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案例中,采购中心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来解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提醒,在允许联合体投标时,尤其要注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区别。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中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只要联合体各方中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在业界专业人士看来,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集中采购机构开始涉足工程采购。这就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而且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招标投标法》。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应注意不同类别的采购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切勿把货物及服务的采购与工程的采购所适用的法律弄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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